2022辽宁省考常识积累:反垄断法
一、立法目的
《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主要的适用对象是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除此外,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反垄断法》规范的是经营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无论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还是在国外注册但在我国境内存在经营活动的跨国企业,只要在我国境内存在垄断行为都可适用《反垄断法》。
三、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指的是:(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1.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存在含有以下内容的协议,便构成了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除此之外,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含有下列内容的协议,也属于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下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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