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辽宁省考常识积累:《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内容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次修订,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如下法条对比:
旧法 |
新法 |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
这项规定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本土化表达,其源自于1989年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将儿童最大利益表述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而且用立法形式进一步将该原则具体化,以增强该原则标准的可操作性。具体方面总结如下:
(一)家庭方面:
1.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第十八条)
2.父母关爱: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第二十三条)
3父母离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二)学校方面:
1. 工作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发现应聘者、工作人员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不录用、及时解聘。(第六十二条)
2.法治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第二十五条)
3.性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四十条第二款)
(三)政府方面
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负有最终责任,当未成年人存在问题时应当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
1.及时报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第二款)
2.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第九条)
3.国家监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当其无法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介入和补位。
(1)临时监护情形:①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②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③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④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⑤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⑥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
(2)长期监护情形:①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②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③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④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修订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起一道更为安全的“防火墙”,能够从根源上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防治学生欺凌
2019年一部以校园欺凌为题的电影《少年的你》受到社会的重视,其反映的主题也促进了社会反思和法治的进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学生欺凌”的相关规定。
1.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第一百三十条)
2.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学生欺凌需要全社会共同防控,学校是处于防控的最前线,而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也不可缺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中倡导的“友善”理念,应当从小培养,让学生心中保有自尊和尊重他人,跟周边人友好相处,帮助其正确处理自身的社会关系,这些事关未成年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新增“网络保护”专章
新增“网络保护”专章,是此次修订的最大变化之一。未成年已经成为互联网的重要适用群体,其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也越来越受到网络的影响。设置“网络保护”专章,对未成年保护有着更加特殊的意义。
1.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1)宣传教育和合理方式: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第六十八条)
(2)软件提示: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第六十九条)
(3)禁带手机入课堂: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第七十条)
(4)禁止诱导沉迷: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七十四条)
(5)限制网游: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第七十五条)
(6)限制直播: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第七十六条)
清朗的网络环境对未成年的成长极其重要,网络是把双刃剑,孩子需要科学上网、合理用网,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武器,规避网络的消极影响,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与老法相比,新法扩增了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等内容,新增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专章,强调对于因监护缺失而身处困境的儿童,政府应兜底保障;明确未保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由民政负责;街道和社区等基层单位需要设置专人专岗来负责未保工作,真正让未保工作可参考、可操作、可执行。
新增“政府保护”专章
原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四大保护,也就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新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章。其中,政府保护中有一些亮点需要掌握。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第九十七条)
4.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其他重要考点总结
1. 学校不能占用假期集体补课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2.未成年人住酒店加强登记管理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五十七条)
3.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第五十九条)
4.相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 2024-11-12
- 2024-11-09
- 2024-11-07
- 2024-11-07
- 2024-11-21
- 2024-11-12
- 2022-07-23
- 2021-03-19
- 2024-11-21
- 2024-11-21
- 2024-11-21
- 2024-11-21
- 2024-11-21
- 2024-11-21
- 2024-11-21
- 2024-11-21
- 2024-11-21
- 2024-06-03
- 2024-06-03
- 2024-06-03
- 2024-06-03
- 2024-06-03
- 2024-06-03
- 2021-02-24
- 2021-02-24
- 2021-02-24
- 2021-02-24
- 2021-02-24
- 2021-02-24